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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香港成立公司后,公司要为业务理账,这是公司条例 (又称公司法)的要求。公司能为业务制备资产负债表、利润表(又称损益表)、总账、传票及一切原始凭据。然后公司需在成立后十八个月内开股东大会,并给股东呈上核数报告。税务局一般会在有限公司成立后的十八个月发出首份《利得税报税表》,一般要求公司在一个月填妥,并连同核数报告和应评利润计算表一并交回税务局。除非已获税务局批准延期申报,迟交《利得税报税表》会遭受罚款或被估税。税务局会就公司在《利得税报税表》填报的利润评税,发出一份俗称税单给公司,并要求在指定日期前缴付税项。而如果税务局认为该课税年度内并无应评税利润,则不会向公司征收税项。